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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733    更新时间:2010-7-9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听证报告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联系。

  附:《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听证报告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附件: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听证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7月9日)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结合近期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省法制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于2010年6月28日在昆明举行了《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6月28日下午3:00—6:00,听证会在云南省交通运输厅12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省法制办副主任黄旻主持,省交通运输厅张长生副厅长等4名决策发言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16名听证陈述人到会15人,听证监察人2名,新闻媒体7家。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就举行听证会的有关事项作了说明;

  (三)决策发言人就《办法》草案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四)各位听证陈述人对《办法》草案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

  (五)听证人就听证陈述人的提问和意见作了解答、说明;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15位听证陈述人都作了现场发言,对《办法》的制定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此《办法》对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对《办法》草案提出了44条建设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包括相同意见、建议)。针对听证陈述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6月30日省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24条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包括相同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草案。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将标题中“建设”二字删除。

  (二)采纳了关于“表彰”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放在立法中是否太过于严肃,意义不大,因此删除原第六条。

  (三)将原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

  (四)删除了原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概算指标”。

  (五)将原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价格”修改为“定额”。

  (六)将原第八条中“首要责任”修改为:“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的全过程造价负责任”。

  (七)针对“投标控制价”的规定可能会限制亚行、世行贷款的利用的意见,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实行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应当编制投标控制价,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方可发布,投标控制价不得超出对应的批复概算或者预算;国际投资项目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理。”

  (八)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对造价计价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应当将签约合同副本(含电子数据)报送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签订涉及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合同的,应当在补充合同签订前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九)删除了原第二十条第二款。

  (十)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造价资格的人员编制、审核,签名并加盖执(从)业印章,编制单位和编审人员应当对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一)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鼓励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开发、应用工程造价软件。采用本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省外交通运输工程造价软件进入本省市场,应当经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十二)将原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虚报部分工程款,处虚报部分工程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列入诚信档案,依法降低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关于罚责内容篇幅和自由裁量权太大的问题,将在下一步修改中研究修改。

  此外,对听证陈述人的部分意见,我们研究后认为:关于解决基层人员编制、经费的建议,考虑到国家对机构编制、经费问题的有关要求,本《办法》不对州(市)、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作出规定;关于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项目等其他意见和建议,有待进一步研究。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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