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申请人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应当随同申请材料一同递交告知承诺书,否则视为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证明。
(三)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核审批完成后,海事管理机构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记录。该申请人2年以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事项的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告知承诺过程中已尽到一般审慎义务的,由于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
(六)办理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详见《海事政务服务指南》。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清单详见《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申请人可以通过海事管理机构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办理机构各级政务中心窗口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上述材料及本告知承诺书。
****海事管理机构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码: )按照《全国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制办法》办理事项,现承诺本人持有符合要求和相关规定的以下材料,愿意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
2、
3、
申请人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以上所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自身能够满足受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申请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适用)是否愿意公开《告知承诺书》: □是 □否
承诺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